劳动者工资是否优于有担保债权

德清刑事律师 2025-05-13
法律分析:
(1)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有明确的清偿顺序。首先要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之后,职工的权益排在首位,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的补偿金。
(3)再接着是清偿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4)最后才是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而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虽对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也是在职工工资等清偿之后针对特定财产行使。

提醒:
劳动者遇到企业破产情况,应及时关注工资清偿情况,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债权人也需明确债权受偿顺序。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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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资在企业破产等特定情形下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受偿。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然后清偿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虽有优先受偿权,但也是在职工工资等清偿之后针对特定财产进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在面临破产等危机时能准确核算职工工资等权益,保障职工及时获得应得报酬。
2.劳动者自身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在企业出现破产迹象时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护工资权益。
3.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尤其是在企业濒临破产时,确保破产财产按法定顺序清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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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企业破产等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工资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受偿。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之后才用于清偿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虽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这是在职工工资等清偿之后针对特定财产的优先。所以,劳动者工资在法定清偿顺序上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如果您在企业破产、工资清偿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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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破产时,劳动者要及时关注破产程序进展,主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工资、医疗等相关费用及补偿金等权益,提供有效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
(二)担保债权人要清楚自己的优先受偿范围是在职工工资等清偿之后针对特定财产,在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时按法定顺序进行。
(三)企业破产管理人要严格按照法定清偿顺序,先支付职工工资等费用,再处理担保债权及其他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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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时,劳动者工资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担保债权。
2.破产财产先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接着支付职工工资、医保等费用及补偿金。
3.之后清偿其他社保费用和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
4.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但在职工工资清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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